屏東已婚吳男與小三劉女,大白天在台糖園區附近車震,對話與呻吟聲都被行車紀錄器錄下,吳妻發現後怒告通姦。屏東地院以對話雖然出現「好深受不了」、「好硬」等情慾用語,但無法證明有性行為判無罪;不過高雄高分院認為對話內容配合疑似親吻、呻吟聲及座椅搖動聲響,相互對照下已足以認定兩人在車上做愛,改判吳男四月、劉女三月確定。
吳妻提告指,丈夫二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一時許,開車載劉姓小三到屏東市區的台糖園區附近,兩人在車內發生性行為。
外遇夫問「有爽嗎」
事後吳妻查閱行車紀錄器,聽到車內錄音內容,才知丈夫出軌。
屏東地院審理時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,發現錄音中混有許多雜音,包括疑似親吻呻吟聲、座椅搖動聲,吳男還說:「這個動作很難脫衣服」、「有深嗎?有爽嗎?」,劉女也接話稱:「好深,受不了了!好硬!」等語,還數度喊吳男老公。
兩人坦承行車紀錄器錄到的是他們的聲音,但否認通姦。吳男辯稱,錄音內容是主觀臆測,兩人沒有性行為;劉女稱,縱使對話曖昧也不能推定他們有性行為。
有親吻椅墊搖動聲
一審認為,兩人對話、呻吟或疑似座椅搖動等聲響,雖很像男女做愛發出的聲音,但僅屬想像與臆測並無其他物證佐證,更何況當時是下午一時許,大白天兩人在路旁轎車內性交,應非常態,因此判兩人無罪。
吳妻上訴後,二審改認為,錄音內容包含兩人充滿情慾的對話,且交叉出現呻吟聲、親吻聲及椅墊搖晃聲響,相互對照下明顯可知兩人在車內做愛,因此依妨害家庭罪,判兩人各四月、三月徒刑,均可易科罰金十二萬、九萬元定讞。
「較符合事實經驗」
律師指,二審判決較為符合人民法律情感與事實經驗,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都強調,通姦罪應該透過間接證據綜合判斷並合理推論,本案從被告的呻吟、親吻聲及對話,再加上椅墊搖動聲響,足以認定有性交行為,二審改判有罪才合理。外遇蒐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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