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姓男子積欠賭債,但妻子事業有成,每月支應丈夫10多萬元,還購買一輛200多萬元凌志轎車,沒想到許男2度外遇還生子,前年指控妻子每月僅給他1萬6000元零用錢,宣稱「比外勞還不如」訴請離婚、並要求分配妻子一半財產;高等法院認定許男通姦生子破壞夫妻感情在先,屬應歸責的一方,判他敗訴。
60歲許男指稱,他與吳姓妻子結婚35年,育有3女,妻子是台鐵「鐵路便當」菜色供應商,經濟來源優渥穩定,他幫妻子跑業務、送貨,但公司帳戶都由妻子管理,值錢的2棟房產都登記妻子名下,他僅有台南一棟房子。
許男指控,近年來他的年紀漸大,無法勝任粗重工作,妻子每月只給他1萬6000元零用錢,比外勞拿的薪資和基本工資都不如,妻子甚至要他簽署離婚協議書,顯然有意遺棄他,他才會訴請離婚,同時估計妻子約有3834萬元資產,要求分配一半財產。
吳婦反駁,公司是由母親出資成立,因此由她登記為負責人,丈夫在公司成立初期確曾開車送貨,但近10多年來均不願幫忙,改由他人負責;吳婦女兒及資深員工均出庭證稱確有此事。